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公私法效力机制
(一)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机制
(二)作为公法规则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
三、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公私法保护力度差异
(一)指标设计
(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效力差异
四、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安全标准的运行机制反思
(一)本质属性:法律规范还是市场契约
(二)换位审思:包容审慎的拼图缺憾
五、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多层保护逻辑的调试
(一)作为协同治理的制度构成要素
(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赋权逻辑与解释空间
(三)强化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竞争中性监督
文章摘要:金融标准已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机制有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与金融机构服务文本的文本契合度比对可以发现: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在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之间,存在较大“保护盲区”。虽然金融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应回避在包容审慎原则下“内生于市场”的金融标准与“外生于市场”的金融法律,在生成机理和治理逻辑的根本差异。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逻辑需要不应陷于单一的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而需强化金融法律限定与引导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生成的竞优环境,厘清金融标准生成的驱动方向,消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保护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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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网址: http://www.xxaqytxbm.cn/qikandaodu/2022/0928/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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